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校工作的意见》,按照从严治党、从严治校的具体工作要求,切实加强我校党员干部教育培训、党员发展、理论学习与宣传等工作,充分发挥二级党校的阵地与熔炉作用,促进分党校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条例》、《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北京普通高等学校党校工作规则》(试行)、《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党校建设是学校党的事业重要组成部分。本细则中的二级党校是学校各学院、直附属单位层级的党校,一级党校是党课学习小组。二级党校要在本单位党委(党总支)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同时在业务上接受学校党校的指导和监督,根据学校党校的统一工作部署与安排,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具体工作计划,充分发挥好党员教育主阵地、干部培训主渠道、党性锻炼大熔炉的职能作用。
第三条、二级党校校长、副校长分别由基层党委(党总支)书记、副书记兼任。根据工作需要,分党校应建立校务委员会,确定专职人员负责处理日常工作。二级党校应做好本单位一级党校党员教育培训指导与监督工作。
第四条、教学研究是二级党校的中心任务,党员培训是二级党校的重点工作,二级党校要整合师资队伍,改进教学方式、创新培训模式,不断提升党校工作水平。
第二章 教学要求
第五条、二级党校要按照学校党校下发的年度培训建议方案统筹做好相关教学工作与培训安排。各学院分党委(党总支)要把二级党校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每年度要召开一次专门会议,研究本单位党校年度工作计划与总结。
第六条、二级党校应坚定政治方向,一切教育内容都要坚持党性原则、遵循党的政治路线,教学过程中应注重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党性修养提升与业务能力提升等课程设计。
第七条、在教育培训过程中,二级党校及所管理的一级党校应对不同参训对象分级分类,制定有针对性的培训方案。二级党校培训的主要对象:(1)入党积极分子培训;(2)基层党支部书记和党务工作者培训;(3)党委委员、科级及以下干部培训;(4)党代表培训。一级党校培训的主要对象:(1)入党申请人培训;(2)学生党员日常培训;(3)教师党员日常培训,特别加强青年教师党员培训;(4)毕业生党员培训;(5)高端人才党员(院士、长江学者、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学科带头人、知名教授等)培训。
对于入党积极分子、青年教师党员、高端人才党员等培训人数低于10人的一级、二级党校可联合开展培训,负责牵头开展联合培训的二级党校需在培训开始前向学校党校报备,各参训单位要做好相关培训活动组织实施与各自材料的备案工作。
第八条、二级党校要认真组织教学活动,讲究教学方法,丰富教育形式,培训过程中要注重利用现代媒体资源提高教学效果,提升教学质量,使培训教育活动具有科学性、思想性和较强的吸引力、说服力、感染力。
第九条、二级党校师资队伍建设要以专职与兼职相结合,聘请业务精、党性强、有较高政治理论水平和教学能力的党课教师,并保持相对稳定规模。学校党校将在全校范围内整合党课授课师资资源建立“教师库”,二级党校授课教师可从学校党校提供的名单中选取。本单位党委委员要带头上党课,党委书记和副书记每学期必须讲党课1-2次,每期培训班至少有一位党委委员为学员授课。
第三章 管理制度
第十条、二级党校培训班开班前,应将培训方案、学员名单经由党校培训管理系统报学校党校备案,由学校党校审核通过后,按培训方案组织培训。培训活动结束后应及时将活动开展情况及相关材料向校党校上报备案。未经校党校审核备案开展的培训,在年终考核时将不纳入培训情况统计。如因特殊情况而未能及时备案的培训班,可在培训班结束后的一个月内补办培训备案程序。
第十一条、在培训过程中,各单位要做好培训经费支持与保障工作。二级党校举办的入党积极分子培训费和讲课费可由本单位党团学经费支出,各类党员教育培训的培训费和讲课费可由本单位党费支出。
讲课费执行标准如下(税后):
(1)院士、全国知名专家、部级领导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
(2)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局级领导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
(3)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处级领导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
(4)优秀党员代表、先进模范人员等每学时一般不超过500元。
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如果国家相关政策、标准发生调整,则按新政策执行。
第十二条、学员在参训期间严格遵守考勤纪律与课堂纪律,按时参加培训活动,无特殊情况一律不得请假,确保培训时长与实效。参加培训班培训期满,二级党校应参照《中国人民大学党校学员考核办法》对学员进行考核,并在此基础上对每名学员做出综合评定,经综合考核认定为结业的学员,及时核发结业证或记录学员培训档案。
第十三条、二级党校要建立教学档案管理制度,培训班的教学计划、培训情况登记表(含学员基本情况、出勤情况和考试成绩)、图片资料、工作总结等有关材料要立卷归档,作为校党校管理监督和评选表彰的依据。
第四章 对分党校的考核评估及其它
第十四条、考核将分为内部评估与外部评估相结合的形式。内部评估由学院自身根据统一制定的考核表进行自我评估;外部评估由学校党校根据二级党校提供的自评材料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同时参照二级党校参加学校党校整体活动情况量化评定。
第十五条、学校党校每年度对分党校工作进行抽查、考核、评估,对评出的先进分党校和分党校先进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教师、学生党员参与相关学院、部处组织的党建、党史、党风廉政类等与党有关的讲座、论坛、培训均可纳入学时考核,活动结束后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至二级党校备案,由二级党校完成对每位党员的年度学时统计及考核。
第十七条、本细则由学校党校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中国人民大学二级党校考核评估表(机关部处、直附属单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