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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进程中的道德力量
时间:2015-04-20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作为在党领导全国人民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定性阶段的纲领性文件,《决定》首次明确提出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总目标,同时,《决定》强调在实现这个总目标的过程中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原则,使得在国家和社会的治理过程中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 

历史地看,在中国两千多年的专制统治中,道德和法律一直共同发挥着维系君主统治和社会稳定的作用。作为正统思想的儒教强调统治者应实行仁政、“以礼治国”。孔子曾经说,“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虽然儒家对于政治体系的维稳强调对人的德育教化,但是这种“德治”只是表面的,内在的实质是“法治”。孟子曾云,“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由此可见,孔孟之道并非对“法”进行了否定,其中也强调了“法”对于“政治”的重要性。古汉语中,“法”即“刑”,这多少使得中国专制王朝的统治带上了暴力和压迫的色彩。客观地看,中国古代的专制统治更多地体现了“儒表法里”的特征。 

在当下的中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道德的约束力量应该被放置于什么位置值得我们研究。有学者提出“德主刑辅的”治国方略,并宣称这是中国几千年来治国经验的总结。且不说这个总结是否大胆和鲁莽,单对这个概念进行学理上的分析就会发现其与当今社会基本价值取向的矛盾性、实施起来的困难性及政治上的危险性。 

首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上已经明确提出,要使市场在资源的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相信市场的力量就是相信“经济人”的基本假设,即每个人都会在利益的驱使下经过理性的利益计算来进行自我的决策,这种决策是“利己”的,尽管它可能会使得整个市场的状况变好。由于每个人都有“利己”的趋势,就需要我们用强制的规则对其进行限制。而以德治国强调的是公民对于价值观的自觉遵守,这与“经济人”的假设相违背。但是,也有学者提出市场经济就是“道德经济”,因为只有交易是“利他的”才能永久持续下去,这种说法有一定的道理,但不能就此说明其“道德性”。事实上,市场既包含“利他性”,也有“利己性”,在一定意义上,它是一个中性的词汇。只有我们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这个客观公平的体系,良性的市场秩序才能不断维持,从这个角度讲,市场经济更像是一种“法治经济”。 

其次,“德主刑辅”的实施需要一批优秀的公务人员和良好的社会基础。“德治”对于那些“高居庙堂”的人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不仅仅需要他们具有高明的治理水平,同时还应该具有奉献精神、牺牲精神、慎独等众多优秀品质,因为“德治”的前提是官员们必须能够“以德服人”;同时,政策的实施还要求有一个尊礼崇德的社会土壤,只有“礼”成为所有人的共识的时候,“德主刑辅”才有实施的可能。 

再者,“以德治国”是儒教对古代士大夫阶级治理国家的引导,“德”是士大夫所必备的品格,潜在地,占据中国社会主体的平民百姓多数是愚昧无知的,这种政治策略本身就带有一种等级秩序和尊卑观念,这与现代社会所广泛接受的平等观念是相违背的;此外,“德”是一种价值判断,带有明显的主观性,并且对“德”的话语主导权一直都是由社会的精英阶层掌控的,“德”的具体内涵是否反映了整体国民普遍的道德追求与价值取向还值得我们商榷。 

在国家和社会的治理过程中,国家主要依靠法律维持秩序,社会主要依靠道德约束行为。现代典型的自由民主国家的特征是“大社会,小政府”,这是否说道德在维持秩序与稳定中是处于主要地位呢?答案是否定的,上文已经从学理上对这种论断进行了批判,但是我们应该如何理解道德在服务对象与地位上的不对称呢?我们可以这样理解,社会道德的基础是法律,合乎道德的东西也必须是合乎法律的,道德是法律的补充与支持。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尚不完善的情况下不排除“恶法”的存在,有些法律的规定与社会的道德是相违背的,但是,道德也不能够因此而取代法律的地位,道德在国家和社会的治理中只能处于“法治”的辅助地位。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使得“法治”成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本手段,使得法治贯穿于社会生活得全过程和各方面,而这需要我们具有完善的法律体系建设,高效的执法队伍和公正的司法体系。宪法和法律必须充分反映全社会普遍的价值取向和意愿,使得“法”能够深入人们的内心,得到人们的拥护,道德可以作为立法的依据,但是也不可以忽视“法”对于道德的重塑作用;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没有依法行政的支持,法律只是政府开给人民的“空头支票”。行政部门必须严格执法,综合执法,避免选择性执法、争权诿责的现象发生,深刻领会政府的权力来自于人民的信任这一道理,有权也不可以任性,依法执政过程中要努力使得行政与道德相得益彰,避免与道德产生冲突;司法是保障依法治国的最重要的防线,公正的司法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的引领作用,没有公正的司法依法治国也终将功亏一篑,党政机关对于司法的干预也会使得党的公信力会下降。 

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是一个长远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任何政策的制定和实施都必须有反复的考量和谨慎的处置,急于求成的工作作风应该避免。同时,法制建设应该得到全民的参与,只有民众心中有法,心中信法,依法治国政策的实施才能有广泛的土壤。